绥宁一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讨论稿) 来源:绥宁一中校园网 作者:蒙永春 更新时间:2012-5-10 阅读:3308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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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 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学;⑦开除学籍。 第三条 为了充分维护班主任的权威性,班主任有权建议学校是否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学校将充分尊重班主任的建议。 第四条 学生违纪所受纪律处分,一律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对受记大过(包括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一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一期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的程序是:本人书面申请,班集体讨论通过,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批准后方能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撤消处分。 第六条 凡积极配合学校调查,主动认错者,可以降低处分级别或免于处分。 第七条 处分细则 1、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①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认错态度 较差者; ②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者; ③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节较轻,经教育态度仍然恶劣者; ④有吸烟,在校内使用手机、MP5等电子产品行为之一者; ⑤未经请假私自从校门处外出者;擅自外出租房居住者; ⑥不忠于职守,故意为他人违纪隐瞒事实,给学校管理造成危害者; ⑦旷课满10节(一天按10节计算),或迟到、早退满20次者。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节(次),处分加重一级; ⑧教师收缴手机、小说时,态度不好,拒不上交者; 2、严重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①警告后仍无改正,继续犯错误情节较轻者; ②目击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③有轻微盗窃行为,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者; ④打架、骂人情节较轻者; ⑤损坏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且要照价赔偿); ⑥有酗酒行为者。 3、记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无改正,继续犯错误者; ②盗窃集体和个人财物,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③持械打架者,或非持械打架但情节较严重者(并负担医药费),或聚众斗殴者中的非策划者; ④严重损坏集体或他人财物者; ⑤谈情说爱者。 ⑥外出上网者(如属爬墙外出另罚20元围墙维护费)。 ⑦影响教学秩序,情节比较严重,经教育不改者; ⑧考试舞弊者。 4、记大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①记过后,仍无改正,继续犯错误者; ②公开侮辱、谩骂教职工者; ③聚众斗殴者中的策划者; ④敲诈他人钱物者; ⑤在校期间私自下河、下塘洗澡者; ⑥打牌、赌博者; ⑦翻墙出入校园者。(另罚20元围墙维护费)。 5、留校察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①记大过后,仍无改正,继续犯错误者; ②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者(不管实施与否); ③殴打教职员工者; ④私自逃学不归家不归校者。 6、勒令退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①在留校察看的期间内,再有违纪行为者; ②纠集校外人员殴打教师、职工者; ③为首聚众斗殴,因打架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④使用管制刀具行凶作案造成后果者。 ⑤有敲诈行为者; 7、开除学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在留校察看的期间内,仍无改正,犯错误严重者; ②一惯偷盗,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严重损失者; ③破坏社会治安、触犯国家法律者; ④有抢劫行为者(移送公安机关)。 ⑤道德败坏,在外卖淫嫖娼者; 绥宁一中 201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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