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第一中学教职员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绥宁一中校园网 作者: 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1-5-19 阅读:3284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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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第一中学教职员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具有良好思想和业务素养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根据《绥宁县第一中学办学章程》,按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事职相符,人事相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湘人发(2000)12号文件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原湖南省教委《关于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聘任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学校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聘任制,其目的是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挖掘工作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建立能上能下的运行机制,打破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促进校内岗位的合理交流。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聘任工作在学校党总支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二级岗位聘任。第一级聘任由校长聘任副校长、处室正副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第二级聘任为处室主任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聘任本部门工作人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在分管副校长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的指导下聘任教师。以上二级聘任的结果均需报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定为一年。每学年度结束时开始下一学年度的聘任。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任免及任职年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按有关任免文件执行。 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聘任制在每年寒假进行。 第六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敬业、务本、爱生、奉献。 3、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和学历要求。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聘任工作程序: 学校实行聘任制是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首先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使全体教职员工明确实行聘任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及步骤,以积极的姿态、主人翁的精神搞好聘任工作。在此前提下,聘任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在科学设岗、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学校公布聘任岗位、条件、期限和方法; 2、学校向全体教职员工发放岗位受聘申请表,由个人向学校提出受聘申请意向,并做出个人述职; 3、校长聘任副校长、处室正副主任、教研组长和年级组长; 4、各处室正副主任根据教职员工个人受聘意向进行协商,双向选择,拟定本部门各岗位聘任人选,报分管副校长审查,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教研组长根据本组设岗数拟定聘任教师人选,交负责教学工作的有关主任和分管副校长审查,提交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后,再将名单交年级组长,由年级组长结合教师个人受聘意向,双向选择,拟定本年级聘任人选,交负责教育教学的有关主任和分管副校长审查后,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5、校长召集会议审核各拟聘名单,确定各岗位聘用人选; 6、公布本学年度聘任人员名单; 7、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缓聘、试聘、辞聘、拒聘 第八条:缓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缓聘人员: 1、生病连续半年以上或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2、因工作需要出国学习,省内外脱产学习进修一年以上者; 3、停薪留职人员。 第九条:试聘 因工作需要,可对目前尚不完全符合正式聘任条件的人员实行试聘,试聘期为一个学期。试聘人员在试聘期内,岗位结构工资只发70%。在试聘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可提前转为正式聘任。试聘期间仍表现不好或试聘期满后未达到正式聘任要求的,作待聘处理。 第十条:辞聘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工作调动、辞职、出国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而提出辞聘的,为辞聘人员。辞聘人员如有辞聘要求,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辞聘申请报校办公室。 下列人员暂缓辞聘: 1、学校确定的青年骨干教师、“名优教师”和优秀班主任; 2、所担负的工作暂时无人能接替者; 3、按有关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者; 4、参与重大教学科研(工程)项目,或从事其他特殊工作者。 第十一条:拒聘、 学校实行聘任制后,原正式教职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排工作,不愿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经有效鉴定,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除外),视为拒聘人员。学校从其拒聘之月起只发标准工资,并给予三个月的择业期限。择业期满后,本人仍不愿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上岗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缓聘、试聘、辞聘、拒聘的人员,由学校统一上报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合同管理、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所有受聘人员均须按规定与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订立聘任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生效。学校名称和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聘任合同的效力。聘任合同一试三份,聘任人、受聘人、校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违反师风师德、工作纪律或学校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由于本人主观原因造成教育教学效果很差,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教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已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4、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能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未按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学校为受聘人员支付了特别费用或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在解除或提前终止聘任合同时,学校可适当收取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受聘人员服务年限,以每服务一年递减用人单位所支付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并考试合格,可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获得政治荣誉、物资奖励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及学习培训、继续教育、工资福利、晋职升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取得执业资格的权利。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权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病、事假及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受聘人应当按照受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信守聘约,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任务,并自觉接受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考核。离退休年龄5岁的上课教师,其工作量减半,享受一个全工作量待遇。 第五章 待聘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为待聘人员: 1、学校实施聘任制后,原正式教职工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辞聘和拒聘人员); 2、停薪留职人员回校后,找不到具体工作岗位的; 3、虽曾受聘,但被学校解除聘任合同的解聘人员。 第二十二条:待聘人员的安置: 1、学校内部转岗分流。 2、待聘人员中,年龄偏大者,凡离退休年龄2岁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校长批准,可在校内提前内退,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退期间,其标准工资,绩效工资照发,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校内福利待遇与学校退休人员相同。 3、对于40周岁以内,且未达到相应岗位国家规定学历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参加进修。进修期间,只发标准工资和绩效工资,进修费用自理。进修研究生课程班以上学历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如利用进修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从学校批准进修之日起视同旷工,按国家《劳动法》有关旷工的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处理。 4、被推荐到校内缺人部门重新上岗的待聘人员如试用期内被退回,学校负责再推荐一次上岗机会。 5、鼓励待聘人员走向社会,联系单位自主择业,辞职或调离学校。其择业期限规定为六个月,从学校确定其待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无法安置的待聘人员的待遇: 1、校内待聘人员,在校内待岗学习,停发校内岗位结构工资及节日慰问金(物),发给财政工资及非生产性福利; 2、待聘时间累计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只发财政工资。待聘满二年者,学校将其关系转至县人才交流中心,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四条:强化聘任工作中的监督力度,聘任的全过程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各项纪律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对聘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需要实行任职回避的,聘任时必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为解决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事宜。 第二十七条:因人员聘任和流动发生的争议,有关部门或个人可向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聘任和交流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原部门,其它部门不得聘任正在接受仲裁的当事人。对学校仲裁不服者可向县教育局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1、因工(公)负伤并经签订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2、精神病患者。 3、退二线的我校行政干部按上级有关意见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条款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并报县教育局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所依据的有关法规及政策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章第八条关于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款规定:教师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有行使“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湘发(2000)12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试行聘用(任)制的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三十九条具体意见。 四、原湖南省教委《关于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中小学校要“根据‘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 五、原湖南省教委《关于深化委直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中明确提出:委直单位“以转换机制为核心,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大力推行聘任合同制,打破‘铁饭碗’和平均主义‘大锅饭’,破除职务‘终身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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