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一中关于规范学生使用手机管理办法 来源:绥宁一中校园网 作者:伍贤斌 更新时间:2014-11-26 阅读:3289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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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一中关于规范学生使用手机管理办法 (修改版) 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手机在方便联络、交流感情、增进友谊的同时,也给学生的生活、学校的管理和正常秩序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部分学生利用手机发短信、聊天、玩游戏等,造成学生学习上的分心,有的由此迷恋手机上网;部分学生在夜晚上床睡觉后网聊、玩游戏;有一些学生在上课时悄悄使用手机;有的学生甚至在考试时利用手机舞弊等。 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宿舍区学生晚寝的质量,构建和谐的校园生活,遏制过度使用手机风气蔓延,我校决定对学生使用手机(含游戏机等)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学生在任何时段都不得在教学楼内使用手机或给手机充电,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二条,学生在生活区早餐时段,中午午休时段及晚就寝时段严禁使用手机。 第三条,学校提供必要条件,为学生与家长联系提供方便,倡导学生使用IP公用电话。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学生急需与家长或特定的部门(如公安等)联系的,可以使用办公室电话或手机,教师应提供方便。 第五条,携带手机的学生必须到班主任处登记(包括手机号码,手机来源等),学生手机需本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学校和班级不承担责任;如有需要保管的学生,可将手机交付班主任保管,班主任教师有责任妥善保管。 第六条,学生违反使用手机管理规定,按下列要求予以处罚: (一)学生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任何教师都有权收缴其手机到政教处或班主任处、并报政教处登记,班主任及时与家长反馈信息。 (二)学生违规使用,班主任代管手机一个学期,新学期开学后由其家长领回手机,对违纪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学籍,劝其退学。 纪律处分。并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做好学生转化工作。 (三)拒不交出手机或因收缴而顶撞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凡有使用手机违纪记录的学生,取消当学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及贫困助学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2日起执行。 绥宁一中政教处 201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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