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一中办学章程(讨论稿)
来源:绥宁一中校园网 作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3-9-13 阅读:2967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遵循《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以“厚德博学,知行合一”为校训,以“敬业创新,勤学笃行”为校风,以“忠于职守,严谨求实”为教风,以“尊师好学,诚实上进”为学风。

第五条  每年3月6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隶属县教育局主管,校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行使如下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学校重大事宜最后由校长决定。

2、指挥权。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全校工作。校长直接服从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工作服从校长领导。

3、人事权。有权力提名学校副校长及其他行政干部人选;有权决定对 教职工的聘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高职低聘和特聘;有权决定对教职员工的考核、奖惩。在学校编制允许的情况,有权从县内外引进优秀教师。

4、财政权。对学校财务财产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坚持一支笔签字制度。校长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资助等各种收入按财政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5、招生权。学校在遵循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招生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规模,自主择优招生。

第八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依法治校。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3、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4、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

5、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抓好教学管理,使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确保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及课外活动有效开展。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鼓励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7、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8、勤政廉洁,带头为人师表,经得起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

9、积极配合党组织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10、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  以学校每年预算外收入的2%,设立校长奖励基金,由校长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十条  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学校被评为先进单位时,校长、书记可按上级下发给学校奖金的2倍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职能监督作用,除了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政治思想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政治思想工作计划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讨论研究,履行好监督职责。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有关规章制度。

3、监督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行政干部制度,对行政干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和免职。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财政和税务等部门的监察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师实行双向选择,选聘上岗;职员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低职高聘、特聘者可在校内享受相应待遇。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解聘、缓聘、低聘,对未被聘用人员采取在校内待岗学习、待岗自费进修或上报县教育局调出。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1、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津贴、岗位津贴、奖励津贴、加班补贴五部分组成。基本工资除高职低聘人员以外,其他聘用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工资照发,其它工资按课时、岗位、工作量计发。

2、学校生产性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3、医疗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2—3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处室设主任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1—2人。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教务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和教研教改、科技辅导、教师培训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政教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勤工俭学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后勤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创新。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德育工作。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开拓型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1、有效对教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纪教育。

2、积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思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及传统美德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

3、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教风、学风、班风、校风。

4、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基础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鼓励使用现代化手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加强教研教改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3、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发展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常规管理制度,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学开放周制度。确定每年四月、十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为全校教学开放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省里下发的《考试说明》进行教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要扎实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年级组、教研组依据学校规定,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可组织单元考试,但必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和其它节假日进行补课,假期对差生的辅导及对优秀学生的培训必须要经校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生用书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它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七条  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停课,学校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办补习班,不招复读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有保学控流措施,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淘汰差生。

第四章  后勤服务

第三十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讲究工作效果。

第三十一条

1、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自筹为辅。学校将经费预算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争取经费支持。

2、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向学生收取费用。

3、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4、 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校办产业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发放教职工福利和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二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加强校产管理,严格执行《绥宁一中校产管理制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师法》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考核方案》,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制订的《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条例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凡按有关要求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就读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认真履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文体、社团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会,学生会干部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在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政教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爱心基金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扶助,并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支持和鼓励学生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奖励基金会,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严重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学校制订的《学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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