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一中教职工管理条例
来源:绥宁一中校园网 作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3-9-13 阅读:29809次 

为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养的教师队伍,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包括聘任、考勤、培训、绩效工资、考核评估、奖励、处罚和退休教职工的管理。

          

第一章  教职工聘任

第一条  教职工聘任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经过查验证件、考试、面试、考察等程序,最后校务会集体研究确定,一般一学年一聘,每年七月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条  聘任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非教学岗位一般由校务会依据学校岗位设置,由处室主任选聘或竞聘,最后由校长决定。教师聘任按校务会意见确定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确定年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教师在规定的课时和聘任条件下双向选择。教职工下学年不再应聘时,必须在5月份书面报告办公室。

第三条  学校逐步创造条件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原职聘任,为鼓励教职工努力工作,可低职高聘和特聘(享受校内特殊津贴待遇)

第四条  聘任期一般不得解聘。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不改或犯有严重错误的,校长有权将其解聘。

第五条  聘任期间,教师不得自行终止聘约。否则,按聘期每差一月以1000元的经济抵偿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脱产培训人员,从结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拒聘或外调,如执意拒聘,必须把全部培训费(包括脱产期间的工资、代课费、奖金和学校给予的福利待遇),向学校一次交清。

第七条  在本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为六年,新分配或从外校调入的教师,服务期为六年,应届毕业生交签约金2000元。在校服务期未满而申请调动的,每少一年缴纳2000元。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受理(解聘的老师不受此限)。因公调出或服务期满调出,经校长同意,可办理正式调出手续。凡以事、病假为由联系调动事宜者,扣发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第八条  未聘教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如未联系好,一年内只发国拨(基本)职务工资,一年后停发全部工资。未聘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原则上只留一年,一年后未转出的,应根据其情况,移交人才交流中心或教育局。

第九条  对拒聘教师,学校不安排工作,并从拒聘的下月起停发全部工资。拒聘教师的人事工资关系,必须在拒聘之日起三个月内转出,未按期转出的,超过一年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拒聘、外调教师租用的学校住房,学校收住房,且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后,校长才能签字同意调出。教师外调,必须经校长签字、教育局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酌情缓聘、低聘、不聘、解聘。

1、不听学校劝阻,从事第二职业影响工作者。

2、无班主任选择的教师、无处室负责人推荐岗位或未聘得岗位者。

3、工作极不负责,业务水平低,工作效果极差,群众(教师、学生、家长)反映强烈者(连续两期40%以上学生反映差的教师或40%以上教师认为差的职员)。

4、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思想、道德作风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学一级教师,可在校内作低职高聘(可享受校内特殊津贴):

1、担任一级教师三年以上。

2、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成绩突出,为校内一级教师中的佼佼者,并在县内有一定影响,为县学科带头人。

3、热爱教育,关心学校,工作极其负责,且有开拓、创新精神。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大工作量。

5、教研教改能力强,协作精神强。

6、低职高聘名单,由校长根据学校规定提议,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行文生效,一年一聘,离岗无效。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作特聘(可享受校内特殊津贴):

1、高级教师任职四年以上。

2、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成绩突出,为校内高级教师中的佼佼者,并在县内有一定知名度,为县学科带头人。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工作极其负责,具有示范性和开拓性。

4、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5、教研教改能力强,参与课题组活动,课题组在市以上获奖,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特聘名单,由校长根据学校规定提议,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行文生效,一年一聘,离岗无效。

第十三条  男性年满58岁,女性年满53岁的教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可在校内提前内退,身体病弱者可再放宽2岁,提前退休人员发给国拨工资及绩效工资的70%,其他福利按退休处理。

第二章  考  勤

第十四条  聘任期间,教学人员应完成规定的工作,按时上、下班。非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做好工作日记,每周星期一上班时交上周工作日记到主管处室主任检查。

第十五条  教职工要按时上课(班),按时出席会议和参加业务学习,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和各种教学活动,部门、处室等主持的会议、活动和重大接待,需交会议简报到办公室存档,由办公室在行政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各种法定假日。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县医院证明,写出请假条,并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病假1~2天以内(含2天)、事假1~2天,由主管副校长审批。病假3~5天以内(含5天)、事假3~5天由校长审批。请假人应书面报办公室存档,并凭通知到教务处调课,5天以上由教育局审批。所有离开县的开会、活动,凭会议通知和主管副校长审签意见报校长审定。校务会成员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病假期满,应及时销假,须续假的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病假期间工资待遇除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外,停发岗位和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  教师产假、丧假按政策规定办理。产假以连续假期计算(不跨学期)。政策规定的假期,发财政工资和绩效工资的70%。

教师事假,由教务处调课的,按实际天数停发课时工资、岗位津贴。全期事假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每天扣20元。

教师因病请假未超过一周,因事请假未超过三天,经教务处批准自己将课程调好,可不按病、事假处理。

教职工因公差或外出开会必须持有关通知到办公室请假,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所有请假需报办公室备案。外出开会和参加活动须于第二天交“回执”给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告,通过批准后再向有关部门请假。未经请假或虽提出请假、未经批准,不上课、不上班,均作旷课、旷工处理。因急病或其它偶发事件无法及时请假的,要在事后24小时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条  擅自离岗或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工)处理,未经准假而不监考、不阅卷者按旷课(工)处理。计算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在内,但头、尾双休日和法定假不计入。

第三章  教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进修提高,并逐步建立选送教师外出培训制度。教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均须征得学校同意,校长签署意见交办公室备案,并以此作为请假和报销有关经费的依据。学校鼓励学历提高,对获得硕士学位的,凭学位证分五年共发奖励津贴10000元,第二次获本科学历(本专业)的发奖励津贴2000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培训原则上只能是相关专业,以不脱产为主。参加短期培训,只能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对口部门组织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进修合格学历,其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岗培训期间,不享受课时津贴和岗位津贴(缺课由教务处批准,自己补上的除外)其他待遇与在岗教职工相同。上级及学校安排的短期特殊岗位培训,享受岗位津贴,按在职在岗对待。

第二十四条  已有本科,个人第二次再进修本科学历,属非脱产者学校在工作安排上给予一定照顾,其进修费用按规定报销。离岗短期学习期间,发国拨工资并享受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与在岗教师相同;经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者,按上述规定对待。

凡公费进修人员,学习期满后必须回校继续服务至少五年,违者,除收回培训费外,按第九条处理。

学校每年七月举行教师业务考试,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奖励比例按分科参考人数一等奖约8%、二等奖约12%、三等奖约30%,奖励面不超过参与人数的50%。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教师犯有错误,应以教育和疏导为主。必要时,要进行处分。教师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一般扣津贴抵偿,行政处分由学校上报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票否决,不能评优、评先,视情况核减或取消年度各项奖励津贴: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师德作风上有严重问题。

3、不服从安排或不承担分配任务,严重影响工作。

4、殴打学生或体罚学生,造成较大影响。

5、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经济损失。

6、全年旷课三节或旷工两天及其以上者。

7、经查实有乱收费行为,教育不改的。

8、无教案或持旧教案上课的。

9、不注重师德修养,有打架、骂人,影响和破坏团结行为,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的。

10、参与传销、赌博和邪教组织活动的。

11、受处分未满一年者。

12、全年两个月以上未上班的(因公培训除外)。

13、违反计划生育的。

14、事假全年超过15天者。

15、假期(含双休日)私自成建制补课的。

16、班主任未按规定接受学生插班生,造成学校未收取择校费的。

第二十七条  升旗仪式、开会、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等各种应出席的活动,迟到每次扣5元,请假每次扣5元(因公除外),无故缺席扣20元,上课迟到扣20元,旷课每节扣30元,旷工每天扣50元。

第二十八条  检查无教案上课或用旧教案的每次扣30元,作业批改少于规定量的50%的,每缺一次扣30元,作文、单元测验小于规定量一次扣60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规定的听课、公开课、专栏、竞赛、教育教研工作等每缺一次扣30元。

第三十条  教师利用学校教室、办公室、教学设备进行有偿家教,每次罚款100元。未经处室主任批准,将公共场所的钥匙交学生或外人的每次扣50元(本班教室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随意停学生的课,每停一节扣20元,体罚、殴打学生的按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订购、印制资料的,责令退回资料费,所造成的损失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  班主任未按规定接受学生,造成择校费未收取的,除从班主任工资中扣除应收择校费外,每发现一名扣200元。

第三十四条  监考中不坚守岗位或做其他事的,每次扣20元,监考迟到每次扣10元,漏收试卷每份扣10元,私自调换监考每堂扣20元,装试卷不合要求每份扣10元。阅卷不负责者,每处误差扣5元,直至扣完补贴。

第三十五条  高考成绩低于校人平(参考人数)5分,低聘一年(课时津贴减2元/节),三年不上高三。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损失,当月岗位津贴(含班主任津贴)视情况部分扣除,无岗位津贴的部分扣除课时津贴(20%--50%)。

第三十七条   教师之间、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应互相谦让,协商解决,不准骂人、打人、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违者,要负责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全部扣发奖励津贴,不评先、不评优,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退休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退休教师协会,并由工会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年组织退休教职工座谈会1—2次和退休教职工参加的文体活动1-2次,九月份举行当年退休的教职工座谈会,并颁发纪念品。逢年过节走访慰问部分年老退休教职工。

第四十条  退休教职工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发放春节、教师节等非工作性岗位补助。

第四十一条    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对提前病退休教职工,从病退之日起享受退休待遇,但不参加当年的退休座谈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涉及的有关教职工管理条款与以前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视上年度实际情况要适当修订或调整的,由联席会扩大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从2011年起执行。在执行中,若与上级新颁发的文件法规不一致,以上级文件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处室负责统计报办公室,解释权在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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