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来源:绥宁一中校园网 作者:杨昌达 更新时间:2011-3-9 阅读:3371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绥宁一中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其向积极向上、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和生活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我校社团发展的指导方针: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科研学术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

第五条:学校社团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依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每个社团有具体的分管领导,有相关的指导老师。由教务处负责社团的管理。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和注销

第六条:申请成立新社团的条件:

1、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活动的基本素质;

2、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3、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和指导老师;

4、有社团的名称,宗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社团的发展计划等。

5、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能够反映该社团的宗旨和主要活动内容。对于名称与宗旨和主要活动内容有严重差距的社团,教务处有权对该社团的名称作出修改。

第七条:申请成立新社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议通过即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和纳新成员表(纳新成员须经班主任同意),然后上交教务处,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备案。

3、自登记之日起, 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该社团成立后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接受教务处的管理和指导。

   4、社团成员的义务:遵守所属社团的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5、 社团成员的权利:得到社团负责人的及时通知,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所属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教务处。

第八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况,将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2、违反宗旨、章程开展活动经劝告不改正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3、以任何名义向社员强制收取费用的;

4、不服从学校管理、每期期初不到教务处注册备案的。

凡自行解散或被取消资格的社团自公布之日起,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九条: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具体要求为: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教务处申请注册,定好社团指导教师,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

第十条:社团活动由相关指导老师在开学做出计划、期末写出总结,活动的开展要有指导老师的教案,社团负责人每次认真填写活动记录,每周及时上交社团活动记录表到教务处。

第十一条:社团应定期召开社员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社团发展规划,通报社团工作计划,活动安排,了解社员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全校各教职工应该对正常的社团活动予以支持,不得干扰或变相干扰正常的社团活动。如有异议,可向教务处反映、投诉,但不能擅自采取带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行动。

第十三条:对社团开展宣传活动的相关规定:

1、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符合学校政教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张贴。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符合宗旨,字迹端正,署明社团名称。

2、社团创办刊物,须根据学校自办刊物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仅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本条例解释权属绥宁一中教务处。

                                    

                                                                                    绥宁一中教务处

                                                                                       2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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