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一中关于加强教育信息和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绥宁一中校园网 作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2-3-29 阅读:31480次 |
|||||||||||||||||||||||||||||||||||||||||||||||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写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外宣传力度,及时、全面地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新动向、新成果,特拟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围绕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结合学校实际,挖掘先进典型,加强正面引导,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工作,为推动学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宣传途径 1、校内:校园网、新竹文学社、宣传橱窗。 2、校外: ①报刊杂志 国家级:《人民日报》《人民教育》《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 省级:《湖南日报》《湖南教育》《科教新报》 市级:《邵阳日报》《邵阳教育》 县级:《新绥宁》 ②各级政府广播、电视台 ③网络:《红网》《华声在线》《湖南在线》《为先在线》《湖南教育网》《湖南教育政务网》《湖南教育督导网》《邵阳市教育政务网》《邵阳教育督导信息网》 三、宣传形式:消息、通讯、图片、视频等。 四、宣传内容:学校重点工作、学校新闻动态、学校及师生荣誉、教育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重大会议、校园特色活动、教学教研活动及成果、各部门工作特色、先进典型事迹、上级领导来校指导等。 五、具体措施: 1、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有机构、有分工、有负责。 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华平 副组长:唐立新 贺占宏 黄立志 成 员:向祖杰 袁仕进 蒙永春 周茂松 侯 慧 刘先茂 杨昌达 侯治华 彭礼林 伍贤斌 2、成立信息小组,为绥宁一中校园网上传资料,提供稿件。 组 长:肖华平 副组长:唐立新 成 员:唐立新 向祖杰 侯 慧 伍贤斌 彭礼林 杨明蓬 杨长伟夏宏俊 黄荣华 卓凤英 袁 鹏 王志勇 吴树恒 3、建立骨干通讯员队伍,向各级报刊发表消息、言论、通讯、调研报告、视频材料等。 组 长:肖华平 副组长:向祖杰 侯 慧 成 员:蒙永春 于真灵 夏宏俊 刘晖娥 袁方正 郭敦荣 袁 鹏 4、建立健全学校奖励措施和考核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教研组、处室,在教研组会议上进行学习。 5、以通讯员为龙头,发动全校教工积极投稿,加强对通讯员的培训,每期安排一次专题学习活动,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力争每月有1篇高质量的稿件在县级以上宣传媒体发表。 6、建立绥宁一中教师QQ群,加强教师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为教师投稿提供方便快捷的途径。 7、各处室、年级组每期至少上交一篇有关本处室、年级组的典型事迹、工作特色方面的稿件到办公室。 六、投稿方式 1、登陆校园网,上传至校园网站相应栏目。 2、发送至邮箱:houhui1992@163.com或420595329@qq.com 3、教师本人投递到相应报刊媒体,发表的稿件到办公室进行登记。 4、以文件形式发送至绥宁一中教师群QQ中。 七、奖励 1、对象及作品范围 (1)、对象:全体教职工(含退休教工)。 (2)、作品范围:在县级以上党报党刊、电视台、教育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刊播的有关学校先进事迹、教育教学、成果等工面工作的消息、言论、通讯、调研报告、视频材料等,教师论文、论著及个人文学作品不算本奖励范围。 2、奖励标准 ①报刊杂志:
在列举报刊以外同级别发表的稿件,按同层次奖励标准的50%给奖。 ②电视台:在电视台播放的稿件奖励标准与同级别报刊杂志相同。 ③网络:
在列举网络以外同级别发布的新闻信息稿件按同层次奖励标准的50%给奖。 同一稿件按最高层次给奖,不重复奖励,合作稿件按同层次稿件数量给奖。 八、考核评先 1、在学校校园网、《新竹》发表的稿件,每篇计1分;在《绥宁县教育网》、《绥宁县教育督导网》、《绥宁县政府网》等县级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每条计2分;在《新绥宁》、绥宁县电视台等县级报刊、电视台发表新闻稿件,每条计5分;在《邵阳日报》、《邵阳教育》、《邵阳市教育政务网》、《邵阳市教育督导网》等市级报刊媒体上发表的新闻稿件,每条计10分;在《湖南日报》、《湖南教育》、《湖南在线》、《湖南教育网》、《湖南教育政务网》、《湖南教育督导网》等省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稿件,每条计15分。合作稿件按数量计分,原则上平均分配。 2、同一稿件被多层采用,按最高层次给予计分。 3、年终按得分高低评选学校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一定数量的现金奖励,并上报县教育局。 4、学校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班主任、年度考核优秀者当年至少有2篇稿件在校级网站上或1篇稿件在校级以上报刊、媒体发表。 九、相关事项 1、每月底,有稿件刊登、发表的教师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办公室登记。 2、遵守新闻信息工作纪律,坚持正面宣传,不搞虚假信息,涉及政策性、保密性及社会影响不确定性的新闻信息,投稿、报送前必须交通讯小组组长审核,稿件实行文责自负。 3、本办法从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绥宁一中 |
|||||||||||||||||||||||||||||||||||||||||||||||